因在婚姻期间遭受老公家庭暴力,刘女性在起诉离婚时需要老公张某赔偿精神损失费2万元。近日,北京密云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这起离婚诉讼,判决刘女性与张某离婚,由张某赔偿刘女性精神损失1000元。
刘女性与张某于1990年登记结婚,结婚以后生活还很好,1992年生育一女。但伴随日子的推移,张女性与老公张某间的感情出现了裂痕,两人常常因生活琐事生气打架,老公张某也出现了家庭暴力倾向,常常对刘女性大打出手,尤其是时,张某用开水将刘女性颈部烫伤,伤情经法医鉴别为轻微伤,为此花费医疗费若干。刘女性因没办法忍受张某不断增长的暴力倾向,遂向法院起诉,需要与张某离婚,并需要张某赔偿精神损失费2万元。
庭审中,张某虽然对殴打刘女性表示悔意,并保证将来不再殴打刘女性,期望刘女性再给一次机会,但长期遭受张某殴打的刘女性坚决需要离婚。
法院经审理后觉得,婚姻关系的存续与解除,应以夫妻感情是不是破裂为依据。家庭暴力为国内婚姻法明令禁止的违法行为,推行家庭暴力,侵犯配偶人身权益,依法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。因刘女性与张某多年由来生活琐事产生矛盾,彼此不可以包容,张某多次对刘女性推行家庭暴力并致受伤,致使夫妻感情破裂,故对刘女性离婚诉讼请求,法院予以了支持。因张某的行为已构成家庭暴力,应付刘女性支付精神抚慰金,但具体数额由法院依据刘女性的伤情酌情确定,考虑到刘女性的伤情较轻,法院作出上述判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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